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
《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滬委發〔2015〕7號),促進創新產品的市場化和產業化,推動本市產業轉型升級和企業創新發展,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產品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開發或生產的,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產權明晰,質量安全可靠,節能環保,具有市場潛力的產品。
第三條(編制原則)
《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以下簡稱《推薦目錄》)編制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機構)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牽頭單位)牽頭負責《推薦目錄》編制工作。
市創新產品編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審委員會),負責《推薦目錄》的編審。編審委員會成員由牽頭單位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版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組成。
第五條 (目錄應用)
《推薦目錄》可以作為政府采購、企事業單位采購、資金資助,以及投融資機構投資決策等參考。
《推薦目錄》中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具體指在申報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內首次實現銷售或尚未實現銷售的產品,可以按照《上海市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實施辦
法》實施政府首購。
第六條(政策支持)
鼓勵各區政府對產品被列入《推薦目錄》的企業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屬于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企業,可以按照《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資助政策》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列入《推薦目錄》產品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項目,在申請《上海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專項資金》時可以按照規定優先予以支持;相關企業在申請專利試點示范企業認定、驗收以及授權發明專利評估時可以給予適當加分。
第七條(基本條件)
申請列入《推薦目錄》的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暾垎挝灰婪ㄔ诒臼凶缘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信用記錄良好,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ǘ┊a品由申請單位研制,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導向。
?。ㄈ┊a品具有近3年內獲得授權的有效發明專利,其權利人為申請單位且權益狀況明確;醫藥或者高端裝備產品的發明專利授權時間范圍可以放寬至近5年。
?。ㄋ模┊a品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的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和相關的生產、銷售規定及特定要求。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請列入《推薦目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匆筇顚懙摹吧虾J袆撔庐a品推薦目錄申請表”;
?。ǘI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文件;
?。ㄈ┊a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與該產品的相關性說明;
?。ㄋ模﹪壹氨臼袑υ擃惍a品有生產、銷售相關規定
及特定要求的,應當提供產品符合規定及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ㄎ澹┚哂匈Y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產品創新性查詢報告和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儆趪医陜日J定發布的創新藥物、創新醫療器械產品,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ㄆ撸┢渌嘘P證明材料,包括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相關證書等(復印件)、用戶使用(試用)報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專家推薦意見、區級相關部門的推薦意見等。
?。ò耍┧峁┎牧系恼鎸嵭猿兄Z書。
第九條(申請方式)
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年度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的路徑、方式和編制程序等,申請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相應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編制程序)
牽頭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受理書面申請材料、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編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后,通過牽頭單位的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牽頭單位聯合對外發布《推薦目錄》,并在上海政府采購網予以公告。
對國家近三年內認定發布的創新藥物或者創新醫療器械產品,可以無需專家評審,直接列入《推薦目錄》。
第十一條(責任承擔)
申請單位應當承諾申請產品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并對其產品質量、安全等承擔責任。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如存在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該單位產品列入《推薦目錄》資格;已納入《推薦目錄》的,立即刪除并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該單位3年內申報
《推薦目錄》和申報牽頭部門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十二條(信用管理)
牽頭單位對《推薦目錄》申請的全過程開展信用管理。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同時記錄相關企業在申報、產品目錄有效等各階段的失信行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有效期限)
《推薦目錄》按照年度編制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已經列入《推薦目錄》的創新藥物和創新醫療器械等特殊產品,可以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經編審委員會審核后,延長列入《推薦目錄》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文件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